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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应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及本市有关规定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四)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一)卫生事业单位岗位类别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二)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单位领导岗位的设置,根据现行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三)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应在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内,按照国家和本市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根据专业的要求、责任、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根据卫生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四)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卫生事业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卫生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设置。 鼓励卫生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卫生事业单位按照现行的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到十级职员管理岗位。 卫生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应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员)级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四)特设岗位设置 特设岗位是卫生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