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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0]112号
【颁布时间】 2010-09-13
【实施时间】 2010-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6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和单位江苏省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大财政投入,落实经费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地疟疾流行程度和消除疟疾工作实际,将消除疟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疟疾防治工作予以支持。按照全球基金项目管理要求,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二类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全球基金项目单独账户,三类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有消除疟疾专项经费账目。合理利用全球基金和各级财政安排的疟疾防治资金,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广泛动员和争取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消除疟疾工作。
  (五)强化工作责任,严格督查考核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和省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消除疟疾实施计划和方案,并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根据“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制订详细的督导检查方案,定期不定期开展自查和抽查。各县(市、区)在达到消除疟疾工作目标并完成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向市政府血地防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消除疟疾考核评估。各市政府血地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所属县(市、区)进行复核,确认达到相关考核标准后,报请省人民政府血地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评估。省人民政府血地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省级考核评估组对申请县(市、区)进行考核评估。
  附件:
  
  
江苏省疟疾流行区分类及消除疟疾达标年度计划
  

  市别 三类县(31个) 二类县(82个)
  2015年前达标
  (31个) 2015年前达标
  (25个) 2017年前达标
  (49个) 2018年前达标
  (8个)
  南京 白下区、雨花台区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浦口区、栖霞区、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 六合区
  无锡 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 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宜兴市、无锡新区
  徐州 鼓楼区、云龙区、九里区、贾汪区、泉山区、丰县、沛县、新沂市 铜山县、睢宁县、邳州市
  常州 钟楼区 天宁区、戚墅堰区、新北区、武进区、溧阳市、金坛市
  苏州 平江区、高新(虎丘)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 沧浪区、金阊区、吴中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
  南通 港闸区、如东县、启东市、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崇川区、通州区、海安县、如皋市、海门市
  连云港 连云区、灌南县、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浦区、海州区、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
  淮安 清河区、楚州区、淮阴区、清浦区、涟水县、金湖县 洪泽县、盱眙县
  盐城 亭湖区、盐都区、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建湖县、东台市、大丰市 射阳县
  扬州 广陵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邗江区、维扬区、宝应县、仪征市、高邮市、江都市
  镇江 扬中市、镇江新区 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丹阳市、句容市
  泰州 高港区 海陵区、兴化市、靖江市、泰兴市、姜堰市、泰州经济开发区
  宿迁 宿城区、宿豫区、沭阳县 泗阳县、泗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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