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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教委人[2010]72号
【颁布时间】 2010-09-26
【实施时间】 2010-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9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精神,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精神,为切实、有序地实施中小学等有关教育机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承担义务教育的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幼儿园、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等,适用本办法。
  (二)本市特殊学校、工读学校、业余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含少年宫、少科站等)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编制内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涉及到上述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
  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体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职责,并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与能力水平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实训室设备设施保障、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可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及岗位名称
  (一)管理岗位
  1.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职员等级。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
  1.教师岗位分为九个等级,即五至十三级,包括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为五级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级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1)幼儿园、小学教师岗位设六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至十三级。
  (2)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共划分为九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至十三级。
  (3)教师进修院校参照普通高中进行教师岗位设置,共划分为九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至十三级。
  2.教师岗位高、中、初级结构比例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沪人〔2004〕128号)执行。
  3.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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