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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争议裁决的; (八)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九)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十)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执法监督所需经费纳入相关单位综合预算予以保障。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和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