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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0]47号
【颁布时间】 2010-09-26
【实施时间】 2010-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4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建立安全科技成果奖励机制。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发和升级换代。“十二五”期间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对存在企业员工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等现象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质监部门要制订和完善相关行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明确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及要求,引导、督促企业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四)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企业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建设、安全设备维护更新、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预案演练以及安全技术研发、应用和改造等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严格实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预算制度,保障企业安全经费投入到位。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运用经济手段提高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水平及事故善后处理能力。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
  (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公示和承诺制度。企业必须及时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保障企业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知情权。高危行业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每年初要与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保证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承诺内容要通过新闻媒体公示,形成社会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和行为制约。
  (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有关标准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系统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通报给银行、人力社保、财政、发展改革、经信、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电监电力、建设、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考评结果分别对企业的贷款审核、参保征收费率及赔偿支付比例、电力增容扩容、有序用电及电费结算、竞标资格、用地、采矿权招拍挂、政府采购资格、项目核准、技改贴息安排、证照年检等相关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给予相应的支持或限制。
  (三)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未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死亡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由安监部门按规定列入“黑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通报给银行、人力社保、财政、发展改革、经信、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电监电力、建设、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工伤保险应按规定提高费率,经信部门不得给予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工商、质监、供电等部门也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一年内取消评先评优、申报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类荣誉的资格,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以及劳模评选等实行一票否决。
  五、建立完善企业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省财政支持下,抓紧建设完善1个省级矿山应急救援队和2个省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加快国家陆地搜寻与救护基地和消防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库建设,建设海上溢油应急设备库,提高应急保障能力。鼓励和支持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实时为上级管理部门及服务区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图像等资料。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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