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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安全信用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问题突出、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及时予以曝光。 (八)严肃查处企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安监、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国土资源、经信、建设、海洋与渔业、工商、质监、电监电力、监察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加强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整顿、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对整改难度大、危险性高、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相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应给予责任追究。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依规从重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一)制定有利于安全发展的产业政策。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标准,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对技术装备落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发展改革、经信、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制订和完善有利于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引导和推动企业调整结构、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二)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把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撑保障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事故应急救援等相关经费保障机制,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积极推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高效灵敏、反应快速、运行可靠的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系统。 (三)加快推进化工产业集聚发展。切实抓好化工区规划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建设。按照“化工生产企业入园区”的要求和“增量必须向化工区集中、存量逐步消化和调整”的原则,在化工产业规划布局基础上,逐步搬迁调整城镇人口密集区的化工企业。要加强对化工园区的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应急救援力量,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完善应急救援措施。积极鼓励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入专业市场,集中经营,规范发展。 (四)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将安全生产规划作为中长期发展规划的专项规划。要按照安全生产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从控制指标落实、任务落实、政策落实、项目落实等方面明确责任主体。要研究制定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调整和考核制度,加强跟踪督促检查。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五)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八、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