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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党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9-30
【实施时间】 2010-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6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区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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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重通过法治来引导、规范和保障发展
  (一)提高立法质量。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立法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立法,更加注重改善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促进节能减排、推进“低碳经济”等方面的立法。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努力提高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扩大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强化对权力的规范与约束,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 加强司法保障。司法机关要坚持把依法履行审判职能、抓好执法办案作为服务发展的主要途径,进一步更新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执法效果。要充分发挥预防、打击、审判、监督、保护等职能,依法打击各种形式的经济犯罪,保障政府投资安全和民间投资合法权益,保护资源环境,调解经济和社会关系,为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严格行政执法。要发挥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提高物权保护水平,完善投资保护措施,建立和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发展的规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劳动用工、税费收缴等监管体制,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要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落实,建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 强化法律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要主动介入国有企业、金融体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等重大改革和经济活动,广泛参与国内及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等民商事领域活动,组织律师、公证员等专业法律服务工作者,为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进一步深化企业法律服务工作,自治区重点企业、盟市规模以上企业都要聘请法律顾问。要把服务“三农三牧”放在突出位置,积极为深化农村牧区改革、发展农村牧区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等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四、大力推进法治惠民工作
  (一) 深入实施法治惠民工程。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让群众体验法治;广泛开展执法评议活动,让群众参与法治;不断加强和完善司法救助措施,让群众受惠于法治。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全面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嘎查)”、“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
  (二)努力扩大法律服务惠民覆盖面。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努力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要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之中,适度放宽适用法律援助标准,确保每个公民不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各盟市、旗县要组织法律工作者巡回服务团,定期到农村牧区城市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推出更多的便民利民措施,按照权利保护优先顺序和需求迫切程度,将就业、就医、就学、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一切资源,尽可能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不断扩大法律惠民的覆盖面。
  五、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一) 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要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加快建设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全面开展“法治旗县(市、区)”创建活动,不断提升我区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 切实提高依法决策能力。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听取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行政决策真正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统筹考虑发展和稳定问题,推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组织法律论证和审查,未经法律论证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违法决策、重大决策失误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健全公众参与的民主决策机制,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依法可以公开的决策事项,实行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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