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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10]33号
【颁布时间】 2010-10-09
【实施时间】 2010-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0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领域
  1.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76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已向外资开放的领域,要加快向民间资本开放;已打破行业垄断的领域,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预期有回报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要创造条件引导民间资本参与。2.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际,现阶段重点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以下领域:
  (1)鼓励以资金、技术入股或其它方式兴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参与投资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鼓励民间投资者以购买、兼并、租赁、托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资本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环保产业,以资金、技术入股等方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企业污染治理、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环保项目投资。
  (2)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参与投资开发城镇水、电、气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吸纳民间资本经营城市现有国有投资项目。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发荒山、荒水、荒地等。
  (3)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教育事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举办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以及培训、实训基地设施。对投资建设教育、文化基础设施的,在水电配套、税收减免等方面享受公办事业单位配套工程的优惠政策。民间资本投资举办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举办者自定,报物价和教育部门备案;受当地政府委托,民间资本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享受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同等待遇。允许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师合理流动,并按《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规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各项待遇。
  (4)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医疗卫生事业。民间资本开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格,并依照有关规定享有政府政策性补贴;开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放开,不享有政府政策性补贴,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5)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民政福利事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民政福利机构,对养老院等非营利性民政福利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对开办社区普通养老院的,政府可给予适当资助,并允许其设立针对老年人康复、一般性诊疗的医疗服务机构,适当开展对外服务;社区养老院、高档次养老院收费标准由投资者自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6)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体育及其它公益性事业并依法经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举办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建设旅游设施。(7)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经营信息咨询业、中介服务业、社区服务业等。鼓励民间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购城乡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份。支持民营企业依法申报自营进出口权,鼓励其积极拓展境外投资。
  二、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用地保障
  3.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与其他所有制投资用地享有平等权利。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民间投资用地措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民间投资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用地。推行用地预申请制度,按照市场需求组织土地的有效供应。合理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对规模较大的民间投资项目,依据规划可分期办理征地、供地等相关手续。
  4.保证民间投资项目享受用地有关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可根据市场状况,对于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民间投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民间投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三、全方位拓宽民间投资融资渠道
  5.加大对民营经济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引进股份制银行和民营银行进驻,增加金融机构数量,丰富和优化对民营业户的金融服务体系。完善多层次的政银企沟通机制,推动民间投资项目与银行信贷资金直接对接。鼓励各金融机构创新信贷工作方式,积极开展票据业务、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应收帐款质押贷款业务等,为民营经济提供及时有效、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以适应民间投资主体的间接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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