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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0]120号
【颁布时间】 2010-09-30
【实施时间】 2010-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0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乳品质量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关,切实加强乳品许可管理
  (一)严格乳制品行业管理。严格乳制品行业准入条件,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核准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突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对照《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要求,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的重新审核清理工作,重点对已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的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能耗及水耗等进行审核清理。对不符合条件、逾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取消其生产资格,质监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二)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管理。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质监部门要按照新修订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要求,加强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的审核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于2011年2月底前按照新的审查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名单。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坚决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
  (三)严格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工作,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监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严厉打击无证收购、运输生鲜乳等违法行为。
  (四)严格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各级工商部门要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严格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近期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三聚氰胺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摸底调查,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制度,实行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制度、承诺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并在从三聚氰胺批发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建立销售实名登记制度,详细记录销售、采购企业和个人信息,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二、突出重点,扎实做好乳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
  (一)加强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监管、检验。农业主管部门要立足改进奶畜饲养方式,严格饲料监管,推进奶源生产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销售等全过程管理,以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加大抽检频次和范围,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加强监督抽检;对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和奶畜饲料生产企业等实施以站、车、厂为单位的抽检全覆盖,对奶畜规模养殖场的精料补充料以场为单位抽检比例不得少于15%。食品生产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和检验制度。
  (二)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乳制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质监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有序开展食品分类、企业分级、监管分等的“三分监管”工作,把乳制品和含乳食品列为高风险产品实施重点监管,加强风险监测工作,加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的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对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依法严查违法案件,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要坚决予以吊销,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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