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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重拳出击,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的力度 (一)彻底清剿乳制品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各市、县(市、区)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全面彻底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黑窝点”以及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黑窝点”,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且未被及时清剿的,或发现仍有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未被清缴且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及时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坚持端窝点、追源头、查流向,依法查处违法案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检出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有关监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联系,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加大对乳制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对监管部门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要迅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要成立专案组立即开展案件侦办工作,认真搜集、固定、完善相关证据,移交司法部门从重从快处理。对重特大案件和跨地区案件,公安机关要挂牌督办;对跨省份的案件,报省有关部门组织案件协查。地方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由政府负责人统筹协调案件查处工作,确保部门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进一步畅通社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工作,在充分运用执法力量、充分发挥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作用的同时,要广泛发动新闻媒体、企业内部生产管理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构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网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同时引导媒体客观报道,防止不实或恶意炒作。 五、明确职责,严格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工作各方责任 (一)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乳粉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乳粉及其原料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业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全面完善企业内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按规定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质量安全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认真落实与当地政府部门签订的承诺书,不生产、不存放、不销售、不隐匿问题乳粉,严格自律、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激励惩戒措施,积极推进、加快建设乳品行业诚信体系,抓紧建立所有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引导企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让不讲诚信的企业付出沉重代价。将企业信用记录列入全省企业诚信系统,成为企业在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工作中的约束性措施。 (二)强化政府对本地区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坚持把乳品质量安全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依法落实各项监管、检验和监测经费,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省级财政要切实做好质监、工商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乳制品企业的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确定本地区重点乳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明确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将本地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定点包厂负责人、“黑窝点”清剿负责人、驻厂监督员等责任人名单和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办法、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办法等情况报上级政府。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级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监管,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并加强内部管理,将工作措施落实到各个环节,将工作要求落实到每个岗位,将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人。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规划,加快基层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快速检测和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设,加大食品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作用。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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