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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对乳制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将督查乳制品经营者各项自律制度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任务,认真检查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对乳制品的供货商、商标、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渠道、进货数量、质量标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集中时间和执法力量,对城乡市场乳制品经营者开展拉网式清查,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乳制品的,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下架退市,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落实召回、销毁等措施,严防再次流入市场。各级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质监部门进行追踪。 (四)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质监部门要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严格落实驻厂监督制度,各市、县政府要指定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派员驻厂监督,监督、指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要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经常抽检。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省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要加强督查和指导,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 三、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一)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各级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乳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生鲜乳收购站要做好收购、销售、检验台账,完善运输环节的交接单;奶畜饲料生产企业及奶畜规模养殖场要建立饲料、相关原料索证索票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乳品企业要建立进货查验、销售记录和出厂检验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采购乳制品时,应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需要质监、工商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协助确认供货者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协助提供所需信息。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乳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要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健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监测手段,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重点加大对三聚氰胺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抽检、监测信息。卫生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相关疾病信息和抽检、监测信息,一旦在乳品中发现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立即开展风险评估,科学发布预警。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消除隐患,防止演变为系统风险。 (三)切实提高检验检测效率。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统一调配检验检测资源,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集中力量做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各类抽检要随机进行,不得事先告知企业,特别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力度。农业、质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乳品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制度。不断健全相关标准,完善检测方法,加快推广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快速检测技术,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四)建立健全电子信息追溯和验证验票查询系统。农业、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和有效整合乳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2011年年底前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完成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建设,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尽快建立全省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为乳制品采购进货提供权威性验证验票查询平台;各相关检验机构要积极配合,主动在检验报告上注明查询方式,在2011年6月前向有关乳制品进货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