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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牧[2010]48号
【颁布时间】 2010-10-11
【实施时间】 2010-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的通知

[接上页]
(三)各质检机构要服从省级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的总体部署,按时完成抽样和检测任务。要按照省级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分配的地区进行抽样,加强配合。要严格遵守《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要求,确保抽样、检测、异议处理等程序合法。要及时向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配合做好执法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 郭利亚
  电话:010-59191546;传真:010-59191533
  电子邮件:nzzd@agri.gov.cn
  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李长皓电话:010-62818802;传真:010-62897587
  电子邮件:nnzc2005@126.com
  附件:
  1.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
  2.生鲜乳抽样方法
  3.生鲜乳抽样单
  4.2010年全国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工作任务分配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1
  
  
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
  

  为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行为,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科学、客观、公正,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中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是指农业部依法组织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和销售的生鲜乳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处理的活动。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一、抽样工作
  (一)抽样工作原则
  1、承担单位应对被检省(区、市)奶牛养殖、牛奶收购情况,包括奶牛存栏、牛奶产量、养殖结构(奶牛场、奶牛小区和散户的比例)、生鲜乳收购站数量与构成、生鲜乳运输车辆数量与构成、主要乳品企业分布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根据调研结果,结合监测方案要求,确定监测地区和监测对象。抽取样品应有充分的代表性、真实性。
  2、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
  (二)抽样程序及要求
  1、抽样组织
  (1)承担单位应根据监测计划研究制定抽样方案,并在每次抽样前组织参加抽样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抽样方案、抽样技术、工作纪律等的学习。
  (2)承担单位应根据抽样方案准备所需物品,并由专人负责检查和发放抽样单、抽样工具等。
  2、抽样过程
  (1)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须经过培训上岗。承担单位应指定一名抽样负责人,负责抽样方案的具体实施及协调。
  (2)抽样人员应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工作证件和有关文件。
  (3)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抽样程序进行抽样、分样、封样、编号及留样。应将包装好的样品完全密封,用于密封的封条上必须包含抽样日期、两名抽样员及受检人签字,并且保证如果不破坏封条则无法打开被封样品,特别注意防止样品在运输及交接过程中交叉污染和包装破损。抽样人员应妥善保存所抽取的样品,保证抽取样品全程冷链运输,防止样品变质。
  (4)抽样人员在现场应认真填写抽样单。填写的抽样信息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共同签章(名),其中抽样人签字必须为两名抽样员签字。抽样单为四联单,第一联由抽样单位保存,第二联连同抽取的样品交被检单位保存,第三联随抽取的样品交检测单位,第四联交受检单位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5)抽样人员将抽取的样品平均分成三份,一份连同抽样单第二联交被检单位保存,并应告之保存条件、保存时间等相关事宜。其余两份样品用于检测。
  (6)抽样人员应在抽样过程中全面了解被检单位的生产、经营等情况,以便进行监测结果的分析总结。
  3、拒检的处理
  对于拒绝抽检的单位,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宣讲有关规定,并阐明拒检后果,同时要通知当地畜牧部门予以协调。如果被检单位仍然不接受抽检,抽样人员应书面记录当时的情况,内容包括:被检单位名称、拒检理由、经过、时间、地点、现场人员等。抽样人员和当地畜牧部门人员在书面材料上签字,并及时向省级畜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该被检单位按不合格处理,拒检的情况材料随同其他监测结果一同上报汇总单位。
  二、检测工作
  (一)检测工作原则
  1、统一检测方法。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计划中指定的检测标准或方法进行检测,不得随意更改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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