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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牧[2010]48号
【颁布时间】 2010-10-11
【实施时间】 2010-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的通知

[接上页]
2、统一判定原则。检测结果按照监测计划中规定的判定标准进行判定。
  (二)样品的接收与处理
  样品移交到检测单位时,接样人员应根据抽样单对样品的封样状态、数量、质量及样品编号等逐一进行核对。检查合格后方可填单入库,按照要求保存样品,并及时安排检测工作。
  (三)检测要求
  1、检测准备
  (1)检测人员应熟悉被检样品的检测技术标准及相关程序文件要求,经过培训和考核后,持证上岗。
  (2)检测用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剂和标准物质应在有效期内;实验环境条件应符合检测要求。
  2、检测过程控制
  (1)在每个检测批次中应加入质控样品、参考物质或标准品。
  (2)认真填写检测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字迹要工整、清晰,信息要准确、全面。
  (3)准确使用计算公式、计量单位和相关符号,计算结果允许误差应符合标准规定,保证数据处理和计算无误。
  (4)对筛选出的疑似阳性样品应进行确证。
  (5)在检测过程中,如出现以下问题,应按要求逐级申请复检。
  ①对临界值、离散数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检出限的检测结果应进行复检。
  ②检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停水、停电、仪器故障、环境变化等)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应进行复检。
  ③各级审核人员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检测人员又解释不清的,应进行复检。
  (四)检验结果的处置
  1、承担单位在上报检测结果前,应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被检单位。
  2、抽样单位要对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的发送进行跟踪,确认检验报告送达被检单位。
  (五)异议处理
  被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承担单位收到被检单位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三、监测结果的应用
  (一)承担单位在异议处理程序完成后,应及时将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发送所在省级畜牧部门。
  (二)在生鲜乳运输环节检出的不合格样品如隶属其他省份,还应同时向该生鲜乳收购站所在省级畜牧部门发送《检验报告》。
  (三)省级畜牧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检出不合格样品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
  四、监测结果汇总分析
  (一)承担单位应如实上报监测结果,保证监测结果的客观、准确。对所提供的数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二)承担单位应按照监测结果汇总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各种信息,并进行总结。
  (三)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监测计划的要求将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监测汇总单位。
  (四)监测汇总单位应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按监测要求组织专家对承担单位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统计、分析、汇总。对监测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上报。
  (五)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承担单位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不按时完成任务、监测数据差错多、总结分析报告质量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在下一个年度减少或停止其承担生鲜乳监测任务。
  五、监测纪律
  (一)承担单位不得参与以生鲜乳监督检查等名目开展的任何形式的有偿活动,不得向受检单位颁发生鲜乳监督检查合格证书等。
  (二)承担单位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检测费用。
  (三)承担单位对有关抽样方案、被检单位名单等具体安排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务下达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单位所有人员在农业部公布检测结果之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检测结果。
  (四)已封样品在送达实验室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封或更换,否则该样品作废,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承担单位如发现抽样人员抽样行为不规范,应立即停止有关抽样人员的抽样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纠正。
  (六)检测人员不得编造、更改检测数据。
  (七)抽样人员应衣着整齐,态度端正,秉公办事,严格执法,树立生鲜乳质量监测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附件2
  
  
生鲜乳抽样方法
  

  1. 抽样设备
  采样工具应使用洁净的不锈钢或塑料液态乳铲斗(见图1)。对于没有机械搅拌设备的储奶罐,采用人工搅拌器(见图2)进行搅拌。
  图1 液态乳铲斗(略)
  图2 人工搅拌器(略)
  2. 样品容器
  采样容器应采用玻璃或塑料瓶,容积不小于200毫升,保证洁净无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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