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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局(委),国土资源局,监察局,物价局: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下发以来,我省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精神,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部署上来。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继续采取有力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制定和完善工作措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实际,立即研究制定贯彻国发10号文件的实施细则,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已印发实施细则的地区,要根据最近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调整和完善。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 (三)加强工作指导和考核问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国土资源、监察、物价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分类指导,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调控合力,确保国家和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等部门将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建立完善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与问责制度,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城市进行通报、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严格规范土地出让行为 (四)加强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并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 (五)规范编制拟供地块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部门,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拟定住房用地出让方案。对具备供地条件的地块,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函件后30日内分别提出规划和建设条件。拟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出具的时间逾期一年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重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完善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拟出让地块要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 (六)严格制定土地出让规划和建设条件。市、县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确定拟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住宅建筑套数、套型建筑面积等套型结构比例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出让合同。对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明确提出平均套型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套型结构比例条件。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要提出限价商品住房的控制性销售价位,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