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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建房管[2010]488号、苏国土资发[2010]323号、苏监发[2010]5号、苏价服[2010]346号
【颁布时间】 2010-10-09
【实施时间】 2010-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3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

[接上页]
(七)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国土资源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根据国发10号文件规定,对发现并核实竞买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1. 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2. 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3. 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4. 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和上述规定,及时将发现并核实有违法违规违约企业的名单、问题和查处结果入网上传到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和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的江苏土地市场网页,不执行或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严格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管理。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综合用地的,必须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商业、住房等规划、建设及各相关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部门,研究制定违反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应约定的条件、规定和要求的违约责任及处罚条款,连同土地受让人对上述内容的承诺一并写入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确保以保障性为重点的各类住房用地、建设和销售等按照国家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强对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设的监管,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九)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十)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监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用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约定内容的适时监管。对市、县发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规模、“毛地”出让、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土地和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立限制条件的,省国土资源厅将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案后重新出让。土地出让成交后,要协商规范合同约定内容,统一电子配号后方可签定合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及时清理开工、竣工的房地产项目,定期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条件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必须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一)加强住房建设项目开发过程的动态监管。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开发利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的全程动态监管。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审核审批,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必须终止企业相关行为、停办相关手续,及时通告并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共同依法依规查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开发企业及建设项目履行用地合同约定的各类条件及承诺情况进行核查。
  (十二)加强住房建设项目质量监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全面加强对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监管,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并认真落实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对工程质量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四、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十三)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快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要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上述各类住房用地的供应。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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