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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安监局
【发文字号】 鲁安监发[2010]118号
【颁布时间】 2010-10-08
【实施时间】 2010-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省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大型浮顶储罐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大型浮顶储罐储运安全,省安监局组织济南石油化工设计院,制订了《山东省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至各县(市、区)安监局和含有大型浮顶储罐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有关设计、施工等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山东省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三章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
  第一节  选址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四章  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第一节  储运设施
  第二节  消防设施
  第三节  电气及防雷、防静电设施
  第四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
  第五章  储运环节安全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型浮顶储罐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单罐容积不小于5万m3的钢制外浮顶原油、成品油储罐(以下简称大型储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设计、施工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储罐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含有大型储罐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自动化、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本质安全。
  第五条 含有大型储罐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储罐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 企业选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必须符合建设项目有关法规、规定的要求,严禁委托给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严禁超资质范围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八条 大型储罐的设计单位应具有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或油气库专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施工单位应具有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第九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计、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实行终生负责。
  第十条 大型储罐的罐体设计必须有符合标准的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等技术文件。设计图纸应包括大型储罐本体图、开口接管图、盘梯及平台、静电导出装置图、泡沫发生器安装图等。设计计算书应包括罐体强度设计、抗风圈设计、加强圈设计、浮盘强度和稳定性及抗沉性设计、罐体抗震设计等内容。
  第十一条 大型储罐的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计划,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 浮顶施工应制定合理的施工工艺,预留出足够的焊接收缩量,以保证浮顶的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 大型储罐的材料采购应严格执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对密封元件和材料应提出详细的技术要求和施工技术条件。
  第十五条 大型储罐的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安装验收技术条件从严监理,达不到设计要求不得进入下道工序,以保证大型储罐的安装、施工质量。
  
  
第三章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

  
第一节 选址
第十六条 大型储罐建设项目的区域规划与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当地政府的总体规划,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建设用地行政许可。选址应充分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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