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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安监局
【发文字号】 鲁安监发[2010]118号
【颁布时间】 2010-10-08
【实施时间】 2010-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二条 储罐罐壁与浮顶之间的环形密封间距宜按《环形密封间距表》的规定选取。
  环形密封间距表
  
  

储罐公称容量(v,m3

环形密封间距,(mm)

50000≤v<100000

200~250

100000≤v≤150000

250~300


  第三十三条 在浮顶外边缘板与罐壁之间的环形密封间距偏差为±100mm的条件下,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的密封件应仍能保持与罐壁良好接触。
  第三十四条 一次密封的橡胶包带、橡胶充液管应符合现行化工行业标准《浮顶油罐软密封装置橡胶密封带》(hg/t2809)的要求,除应具有良好的耐油性能外,还应满足强度、耐老化等要求。
  第三十五条 一次密封的软泡沫塑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通用软质聚醚型聚氨酯泡沫塑料》(gb/t 10802)中jm30优等品的要求,应具有良好的弹性和耐老化性能。
  第三十六条 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所用紧固件、二次密封的压条等材料应为不锈钢。
  第三十七条 一次密封的橡胶包带和二次密封的油气隔膜接头的物理性能、耐油性能以及机械性能等应不低于对橡胶包带和油气隔膜的性能要求。
  第三十八条 二次密封的支撑板应采用不锈钢,橡胶刮板宜采用l型结构,以保证刮板与罐壁之间形成良好的面接触,橡胶刮板应具有良好的耐磨性、耐候性和耐油性;当采用其他结构时,密封油气空间不应存在金属凸出物。
  第三十九条 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安装的方式。一次弹性泡沫密封安装后,下部突出应规则,无扭曲现象,上部应平整。
  第四十条 储罐主要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挠性或柔性连接方式,并应满足地基沉降和抗震要求。
  第四十一条 环境温度变化可能导致体积膨胀而超压的液体管道,应设有泄压装置。
  第四十二条 防火堤和隔堤不宜作为管道的支撑点。管道穿越防火堤和隔堤处宜穿钢制套管,套管长度不宜小于防火堤和隔堤的宽度。套管两端应做防渗漏的密封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主要工艺设备及器材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输油泵宜选用按国家有关标准(或等同采用的国外标准)制造的离心泵。
  (二)工艺阀门应选用按国家有关标准(或等同采用的国外标准)制造的钢制阀门。需遥控操作的阀门和口径大于或等于dn300的阀门应选用电动阀门。
  (三)管径小于或等于dn300的管道,应选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要求的无缝钢管。管径大于dn300的管道,可选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 第一部分:a级钢管》(gb/t 9711.1)或《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 第一部分:b级钢管》(gb/t9711. 2)要求的直缝或螺旋缝埋弧焊钢管。管道设计使用寿命不应少于20年。
  第四十四条 大型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靠近罐根处应设一个总切断阀,每根储罐物料进出管道上还应设一个操作阀。
  第四十五条 大型储罐放水管应设双阀;中央排水管出口应安装钢闸阀。
  第四十六条 储罐应设计有可靠的防腐措施,应符合《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规范》(gb50393)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大型储罐的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按《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453)等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十八条 罐基础地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罐基础下地基土为软土地基、不良地质现象的山区地基、特殊土地基、不能满足油罐的承载力及沉降差要求及地震作用下地基土有液化时,应采用复合地基、桩基或其他方法对地基进行处理。
  (二)罐基础下不符合做地基要求的耕土层、杂填土、生活垃圾、工业废料等稳定性差的土层,均不得作为持力层。
  (三)罐基础不得采用有膨胀性或湿陷性的填料,如确实需要采用时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节 消防设施
第四十九条 大型储罐区的消防水应储存在固定的消防水池(或罐)中。当大型储罐区附近有合适水源时,可设置为消防备用水源,消防备用水源上应设可靠的取水设施。
  第五十条 消防水池(或罐)的有效容积必须满足一次消防所需的消防水量,且不应与其他用水设施合用。消防水池(或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消防水池(或水罐)补水时间不应大于4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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