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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选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第十八条 在进行大型储罐的选址时,应对当地雷电情况进行调查,尽可能避免布置在雷电多发区域。 第十九条 大型储罐的选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为8度及以上的地区。 第二十条 选址在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罐(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洪水位0.5m及以上。计算洪水位采用的防洪水标准,洪水重现期应为50年。 第二十一条 当库址选定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1m及以上。在无掩护海岸,还应考虑波浪超高。计算水位应采用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大型储罐的选址时,罐(库)区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二十三条 罐组内大型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直径的0.4倍。第二十四条 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公称容积,且严禁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公称容积的一半。当受条件限制,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公称容积时,应有防止事故状态下石油及液体污染物流出库外的措施。 (二)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堤内有效容积需要。防火堤的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的实际高度不应低于1米(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三)大型储罐组的防火堤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宜采用土堤,当受条件限制时,也可采用现行国家规范规定的其他结构型式的防火堤,但其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大型储罐组的防火堤不得采用浆砌毛石结构。 第二十五条 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个储罐组均应设环行消防道路。 (二)储罐中心与最近消防道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三)储罐区道路宜为郊区型,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加路肩宽度不应小于8m,且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小于12m。 (四)消防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五)储罐区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第二十六条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的人行台阶或坡道不应少于两处;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第二十七条 同一大型储罐组内的储罐总容积不应大于60万m3。单罐容积不小于10万m3的大型储罐罐组宜采用四罐一组布置。单罐容积为5万m3的隔堤内储罐数量不应多于2座,单罐容积大于5万m3的应每个罐一隔。 第四章 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第一节 储运设施 第二十八条 大型储罐应设液位检测系统和高、低液位报警系统及自动联锁切断进油装置,检测和报警信号传至控制室。有脱水操作要求的储罐宜装设自动脱水器。第二十九条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大型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第三十条 可能发生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按《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第三十一条 大型储罐应设置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应尽可能减小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之间的油气空间。在雷雨多发区域,一次密封宜采用软密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