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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检疫申报书、动物检疫标志等样式以及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应用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目前使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可并行使用到2011年2月28日。 上述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生产订购原则上按照《关于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农牧发[1998]6号)执行。各省也可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要求选择一家其他企业订购。所选的企业由各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我部备案,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后,方可生产相关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具体印刷要求由我部通知相关生产企业,各生产企业需定期向我部报送有关证明生产及发放情况等。 附件: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式 2.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 3.动物检疫标志样式及说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1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 编号:
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2.跨省调运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需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专用章。 4.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编号:
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2.本证书限省境内使用。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 编号:
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2.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 编号:
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2.本证书限省境内使用。 检疫处理通知单 编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你(单位)的 /u> 经检疫不合格,根据 之规定,决定进行如下处理: 一、 二、 三、 四、 动物卫生监督所(公章) 年 月 日 官方兽医(签名): 当事人签收: 备注:1.本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2.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3.当事人联系电话: 检 疫 申 报 单 (货主填写) 编号: 货主: 联系电话: 动物/动物产品种类: 数量及单位: 来源: 用途: 启运地点: 启运时间: 到达地点: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现申报检疫。 货主签字(盖章): 申报时间:年 月 日 注:本申报单规格为210mm×70mm,其中左联长110mm,右联长100mm。 申报处理结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填写) 受理。拟派员于 年 月 日到 实施检疫。 不受理。 理由: 经办人: 年 月 日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检 疫 申 报 受 理 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填写) no. 处理意见:受理:本所拟于年 月 日 派员到 实施检疫。 不受理。理由: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动物检疫专用章 年月日 (交货主) 附件2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我部统一设计了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样式。为规范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填写和使用,特制定本规范。 一、填写和使用基本要求 1.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出具机构及人员必须是依法享有出证职权者,并经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2.严格按适用范围出具动物卫生证章标志,混用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