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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10]330号
【颁布时间】 2010-11-05
【实施时间】 2010-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8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四)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四、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
  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农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一)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设置
  1、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农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执法监督、农业和农村事务管理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应当根据单位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数。
  2、主要以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的规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
  3、主要提供农业技能型服务,开展试验、示范性生产等活动的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5%。
  (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设置
  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比例设置按照《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的通知》(沪人[1999]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设置
  1、农业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严格执行国家控制标准: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任职条件和确定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按照《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人[2010]34号)规定的程序核准。
  4、区县以下人员少,机构分散的基层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可以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设置
  1、农业事业单位中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
  2、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
  五、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一)农业事业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一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二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三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程师)一级岗位、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程师)二级岗位、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程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工程师)一级岗位、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工程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农业事业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六、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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