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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农业事业单位年度岗位聘用实际情况,应当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九、组织实施 (一)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本地区农业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所属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 (二)各农业事业单位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做出具体的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组织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工作。 (三)农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待遇、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者,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