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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等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等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各区县以及农业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职员的具体任职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农业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各系列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条件: (1)二级、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 (2)五级、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八级、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在本岗位做出突出贡献者,其应聘到高一级岗位的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首次进行岗位等级确定和聘任时,任职年限按照在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岗位的相应任职年限计算。 4、在初级、中级、高级职务间晋升或破格聘任的,其聘任条件按照各系列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有关规定执行。 5、农业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要求。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考评。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七、岗位设置程序与审核 (一)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二)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 (三)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四)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在核准的岗位数量以及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控制范围内,农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调整岗位设置。 (五)需重新制定岗位设施方案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申请核准。 八、岗位聘用 (一)农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任的相关规定,以及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 (二)农业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 (三)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须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聘用要求除满足基本任职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其中两项条件: 1、国家级人才或上海市领军人才; 2、国家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主要获得者; 3、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主笔发表二篇以上论文或主编出版过一本以上科技类著作; 4、主持承担国家级重大科技推广项目,经省、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确认成果显著; 5、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上有重大贡献。 (四)农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五)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六)首次岗位等级确定和聘任的具体政策衔接,按照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七)农业事业单位必须加强聘用合同的管理工作,岗位聘用应当订立聘用合同,需要变更聘用合同内容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