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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汶川地震城镇居民住房重建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 〕84号)精神,加快推进汶川地震城镇居民住房重建,切实做好安居住房价格管理、公房重建及非住宅房屋重建等工作,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作好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川价发〔2008〕237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汶川地震城镇居民住房重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镇重建住房价格管理 (一)安居住房销售价格管理 安居住房是指向地震灾害中住房毁损(居民自有产权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售、出租的住房。安居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每户限购买或租赁1套。安居住房的建设和价格管理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安居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政府组织建设。考虑各县住房建设的成本差异,安居住房价格由各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住房(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安居住房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1.安居住房的成本构成及销售价格 安居住房成本构成按以下八项因素进行核算: (1)划拨土地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用。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依据规划、勘测设计合同及实际发生的前期工程费用计算。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决)算计算。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指与安居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风、照明、排污、排水、园林、环卫、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如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停车棚、公厕等。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依据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施工图预(决)算计算。 (5)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为安居住房建设组织所发生的费用,按照不超过上述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安居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安居住房建设及受灾居民购买安居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免收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次性工本费、房屋产籍查询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等项目。) (8)利润。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不计利润;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利润,按上述1至4项费用之和为基数核算,不得高于3%。 安居住房价格由各县发展改革委(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住房(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安居住房项目的基准销售价格,每套安居住房的具体售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核定。项目基准价格和每套安居房价格销售前均应向社会公布。同一安居住房小区内各住宅楼的位置差价代数和应为零,同一幢住宅楼内楼层差价代数和、朝向差价代数和应为零。 安居住房价格计算: (1)基准价=建设总成本÷建设总面积。 (2)浮动幅度(利润):上浮不得超过3%,下浮不限;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不得上浮。 (3)最高销售均价=基准价×(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