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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0]89号
【颁布时间】 2010-11-08
【实施时间】 2010-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2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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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并落实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将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计划范围。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法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认真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良好氛围。同时,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
  (七)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以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为突破口,以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振动、防有害气体等防护技术和职业中毒应急救治为重点,鼓励和支持粉尘、放射性物质、毒物、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防护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及开发应用,开展重点职业病防治科技攻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防治工作领导。各地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把职业病作为重大疾病进行管理,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和职业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一领导、指挥职业病危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实施对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进行查处,并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二)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国资委、工商、安全监管、招商、工会等部门要依照法定的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信息沟通,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共同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大集中执法检查力度,推进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
  1.发展改革部门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于工艺落后、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项目要严格把关,防止职业病危害的转移。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建设。
  2.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加大职业病防治,督促工业企业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而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建设。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督促中小企业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及宣传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用品发放、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诊断鉴定及工伤保险制度等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3.科技部门鼓励开展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加强对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管理。
  4.公安部门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涉嫌犯罪案件进行认真查处。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
  5.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家庭纳入城乡低保,并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职业病患者给予临时救助。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职工劳动合同实施情况、工伤等社会保险权益保障的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7.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规定,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对辐射工作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辐射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实施辐射事故救援工作。
  8.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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