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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应急工作。 10.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加强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加大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1.工会组织要做好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以职业病防治工作为重点的劳动关系的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职业健康合法权益。 其他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履行各部门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 (三)加大监管和问责力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要针对职业病危害特点和情况,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大防治经费投入。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对职业卫生监督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