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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中医诊疗设备(含民族医诊疗设备)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及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软件)。检查时可参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荐第一批中医诊疗设备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函〔2009〕116号)中的设备目录,与目录中的设备功能相同即可,设备的生产厂商无须一致。 3.中医诊疗技术项目是指《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所列的中医类服务项目。 4.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指经药监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5.中成药和西药在一张处方中的按中药处方计算,计算时应分别计入中药处方数和处方总数。 四、重点专科建设(130分) 说明: 1.对每家医院的2个重点专科(专病)进行检查评估,每个重点专科分别打分,最后求平均分作为该部分每项指标的实际得分。 2.各医院被检查评估的重点专科,按以下顺序依次选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重点专科(专病)、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的重点专科(专病)、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点专科(专病)、医院确定的重点专科(专病)。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单位选查4.3项。 4.对重点专科学术继承人进行访谈时,原则上选择非科室负责人(学术带头人)的学术继承人进行访谈,如无其它继承人,则可访谈科室负责人(学术带头人)。
注: 1.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是指以中医药治疗为主或在中医理论指导下辨证论治。 2.中医治疗难点是指临床上需要解决的有针对性的实际问题,通过中医治疗方法的改进有解决的可能。 五、中药药事管理(150分) 说明: 1.中成药房和西药房可以设在一起,但应分区域,面积符合规定,并满足医院临床需要。 2.不属于小包装中药饮片推广单位同时未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的,5.3的15分调整到5.2.3和5.2.4中,5.2.3分值为10分,5.2.4分值为15分,5.3不记分,5.2.3和5.2.4的扣分比例相应增加,如5.2.3扣2分的改扣5分;5.2.4扣1分的改扣3分,最多扣2分的改最多扣6分。不属于小包装中药饮片推广单位但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的,按小包装中药饮片推广单位进行检查。 3.对5.6项的检查评估在人员配备与培训部分进行,本部分不评分。
注: 1.考察中药房、中成药房、中药饮片调剂室面积是否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可参考病人取药等侯时间是否过长,调配是否及时,每日调配工作量是否过大等来进行判定。 2.煎药人员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是指经过中医药管理部门、学术团体或医院等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 3.质量控制、监测工作是指药剂科负责人应当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对煎药工作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征求医护人员和住院病人意见,并建立质量控制、监测档案。 4.布局合理是指煎药室的房屋和面积应当根据本医疗机构的规模和煎药量合理配置。工作区和生活区应当分开,工作区内应当设有储藏(药)、准备、煎煮、清洗等功能区域。 5.2009年4月份之前购买的煎药机可以达不到二煎、先煎后下要求。 六、中医护理(120分) 说明: 对护士掌握基本操作和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进行检查评估时,参照《中医护理常规 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检查。
七、中医药文化建设(130分)
八、中医预防保健服务(100分,选查) 说明: 属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试点单位的医院选查此部分。
注: 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效果评估工作指各单位结合实际工作,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效果评价研究、资料收集等工作,如开展服务人群健康情况改善、服务满意度评价、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等。 附件3: 2010年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检查评估情况汇总表 省份: 填表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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