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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0]8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0〕87号),严格执行《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淄政发〔2010〕66号),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学校安全关系学生、儿童健康成长,关系人民群众家庭幸福,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保护学生安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担负起维护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的政治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深化安全教育,突出监管重点,加强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防范监控措施,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入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为学校和幼儿园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严格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举办学校的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保证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建设符合要求的安全保卫队伍,配足配齐监控报警设施与防卫器械; (三)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四)每年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维修改造或者拆除; (五)为学校购买学生安全事故校方责任保险。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市场执法、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气象、地震、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教育部门负责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等,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二)公安部门负责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学校完善技防物防设施,将学校校园及周边的信息监控设备纳入治安防控体系重点建设范围;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三)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办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工资、校园安全保卫条件建设经费、校舍安全经费等费用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证;每年应当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用于实施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卫生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饮用水的卫生状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学校建筑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纠正;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