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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10]92号
【颁布时间】 2010-11-07
【实施时间】 2010-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4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0]8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0]8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淄政发〔201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0〕87号),严格执行《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淄政发〔2010〕66号),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学校安全关系学生、儿童健康成长,关系人民群众家庭幸福,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保护学生安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担负起维护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的政治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深化安全教育,突出监管重点,加强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防范监控措施,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入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为学校和幼儿园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严格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举办学校的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保证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建设符合要求的安全保卫队伍,配足配齐监控报警设施与防卫器械;

  (三)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四)每年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维修改造或者拆除;

  (五)为学校购买学生安全事故校方责任保险。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市场执法、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气象、地震、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教育部门负责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等,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二)公安部门负责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学校完善技防物防设施,将学校校园及周边的信息监控设备纳入治安防控体系重点建设范围;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三)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办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工资、校园安全保卫条件建设经费、校舍安全经费等费用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证;每年应当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用于实施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卫生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饮用水的卫生状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学校建筑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纠正;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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