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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安全检查和督导,通过采取明查与暗访、抽查与全覆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滚动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于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于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保障不到位,导致发生学校、幼儿园重大恶性案件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宣传引导制度。要大力宣传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方针政策,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宣传、推广地方、部门及学校、幼儿园的先进经验、创新做法,促进校园安全防范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对涉及学校、幼儿园案件事件新闻报道的监督,正确引导舆论,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保护学生、儿童生命安全的良好氛围。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