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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苏卫国合[2010]321号
【颁布时间】 2010-11-03
【实施时间】 2010-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4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申报2011年度江苏省国际交流支撑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4、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66年1月1日后出生)。

  5、2009年1月1日后取得国家教育部举办的pet5考试成绩55分以上或其他语种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合格证书,或近5年内(2005年12月31日后)在同一语种国家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

  单位重点推荐人员,暂不具备上述外语条件的可先由单位推荐上报。录取为预备人选后,原则上必须取得pet5考试成绩55分以上或其他语种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合格证书后方可派出。赴港澳台地区培训人员外语水平要求可适当放宽。(有关pet5报名及考试情况请参阅江苏卫生国际交流网常见问题栏)

  6、身心健康,能适应国(境)外生活学习环境。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优先考虑:

  1、近5年曾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

  2、近5年曾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课题。

  3、近5年曾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或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具有个人获奖证书)。

  4、圆满完成两年援外医疗任务,表现突出者。

  (二)拟邀请来访的国(境)外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重要的专业影响力,在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卫生管理等相关国际或国家级专业学术组织任职或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独创性成果;

  2、参与我省医疗卫生发展中关键技术难题的联合攻关,开展临床、公共卫生高新技术的示范推广与合作研究等;

  3、所在机构愿意接受我省医疗卫生人员学习进修,能与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稳定、深入的医疗卫生交流与合作。

  五、费用标准及资助额度

  (一)江苏省卫生国际交流支撑计划出国(境)学习进修人员资助经费包括国(境)外生活费补贴、一次性往返国际旅费等。出国(境)学习进修费用补贴标准按照江苏省卫生国际交流支撑计划自选项目资助额度或根据与国(境)外机构协议执行,资金金额将根据申请的国别(地区)确定。人员派出单位按省财政资助资金的1:1进行安排,与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统筹管理使用。

  (二)邀请来访的国(境)外一流专家资助费包括:往返国际旅费,在江苏期间的部分食宿、交通费和工作津贴等,资助金额将根据与项目资助重点的关联度、所在单位的条件、专家评审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六、申报选拔

  1.出国(境)进修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重点推荐两种方法;邀请国(境)外专家来访只接受单位申请。(1)个人需先向所在单位申请。(2)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登陆江苏省卫生国际交流网(http://www.jswsgj.cn)进行网上报名,由申请者个人或单位填报《江苏省卫生国际交流支撑计划出国(境)进修申请表》或《江苏省卫生国际交流支撑计划邀请来访申请表》。(3)所有申报材料须经单位明确签署同意意见后集中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单位重点推荐人员,由单位出具 “单位重点推荐函”。重点推荐人员数应控制在本单位所有申报人员总数的10%以内。推荐单位对申报人员和项目进行排序后统一填写《江苏省卫生国际交流支撑计划申报情况信息汇总表》(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jswsgj@163.com)。

  2.申请材料递送。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为2010年11月23至26日。逾期不予受理。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由市卫生局统一报送,厅直单位可直接报送省卫生厅国际合作处。

  3.省卫生厅将组织专家评审,择优录取。对出国(境)进修申请,省卫生厅可视情况对申请者申请的进修国家(地区)、机构和时间进行调整。录取工作将于2010年12月结束,录取名单以省卫生厅通知形式下发并同时在网上公布(http://www.jswsgj.cn ;http:// www.jswst.gov.cn)。

  七、管理

  (一)出国(境)进修管理

  受资助人员按其行政管理渠道自行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等手续。办妥签证后,领取国(境)外生活费补贴和国际机票。进修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的受资助人员,派出前,须与省卫生厅签订《江苏省卫生国际交流支撑计划协议书》,并进行公证,向省卫生厅缴纳回国保证金后,领取国(境)外生活费补贴和一次性往返国际机票。按期回国后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受资助人员从2011年1月起陆续派出,原则上2011年底前派出完毕。

  (二)邀请来访管理

  项目单位在向省卫生厅报送详细的实施计划后获得经费资助,并在项目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总结报告报省卫生厅国际合作处。

  

  附件2:

  2011年江苏省卫生国际交流支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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