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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作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47号)、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等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我市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市级统筹的原则和目标 在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政策框架下,全市建立以“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管理和调度使用,统一业务管理流程,责任分级承担”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达到“强化扩面征缴工作,提高基金统筹能力,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作目标。 二、统一政策和办事程序 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统一工伤职工就医管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基金财务核算管理、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管理、统一考核和奖惩。 三、市级统筹的覆盖范围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关于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参保单位和人员全部列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范围。 (一)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二)事业单位和民办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员,下同); (三)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的非占编聘用人员。 上述统筹对象中,不包括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聘用人员,以及未移交社保经办机构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一)纳入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的范围 纳入市级统筹的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市、区(县)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省级统筹调剂金、市区(县)财政补助资金、其他基金收入,以及市、区(县)在实施市级统筹前累计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含市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结余)。 (二)市级统筹前累计结存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各区县在实施市级统筹前累计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属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经审核确认后暂留存各区县管理,主要用于启动时核定的待遇正常支付周转金和弥补实施市级统筹后的当期基金收支缺口。 市级统筹前区(县)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经审核确认后由当地区(县)政府安排资金弥补缺口,市里不再安排资金调剂,也不得结转到市级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基金征缴管理 1. 全市工伤基金年度征收计划实行预算管理。由市社保局根据省、市下达的扩面、征收、清欠等目标任务编制全市工伤基金年度征收预算草案,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全市年度征收预算任务,应分解下达到各区县和市本级,列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2. 全市统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养老、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其中:参保单位中属一类行业的,在执行浮动费率时最低可以下浮到0.5%。 3.工伤保险费征缴实行属地管理。市、区(县)社保局应根据年度基金预算和目标任务制定月征收计划,负责属地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各区(县)社保局每月征收的基金收入在当月25日统一扎账,于26日从收入户全额上划 “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基金支出管理 1. 全市年度基金支出计划由市社保局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进行编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并下达市、区(县)支出计划。 2. 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受理属地参保单位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的审核和支付工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支付周转金制度。为了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在启动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时,市社保局根据市本级和各区(县)上年度月平均工伤保险待遇实际支付水平,核定3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一次性从市、区(县)留存的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中(财政专户),划拨到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对市级统筹前工伤保险基金无结余或结余金额不足以划拨周转金的区县,从工伤保险市级调剂金结余中划拨补足周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