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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质检特函[2010]85号
【颁布时间】 2010-11-23
【实施时间】 2010-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89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执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的有关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执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的有关意见

  (质检特函〔201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8月30日颁布了《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锅炉节能规程》)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以下简称《锅炉测试与评价规则》)两个节能技术规范,并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执行好上述两个节能技术规范,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规范的学习、宣贯工作,切实落实锅炉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一)对锅炉生产单位的要求。

  

  1.应当组织承担锅炉设计、制造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节能技术规范。

  

  2. 对已经通过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的要求,及时增加相应的节能设计内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出厂的锅炉产品能效达到规定能效指标要求。

  

  3.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的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交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尽量在出厂前完成锅炉能效测试;需要在现场进行能效测试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测试,并将测试时间安排告知办理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对锅炉使用单位的要求。

  

  1.应当组织锅炉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认真学习节能技术规范。

  

  2.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并实施锅炉及其系统节能管理的相关制度。

  

  3.应当按规定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及时掌握锅炉能效变化情况。对锅炉及其系统配置仪表未达到《锅炉节能规程》要求的,应当尽快配置齐全。

  

  4.应当结合本单位情况,及时安排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对能效不符合《锅炉节能规程》的锅炉,应当分析原因改进使用管理,必要时应实施节能改造。

  

  二、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机构和能效测试机构能力建设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新增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机构和能效测试机构的能力建设,为实现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的有效监管提供保障。

  

  (一)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

  

  为了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基础上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现有效的节能监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监管力量,特别是要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

  

  (二)提升锅炉能效测试工作机构技术服务能力。

  

  相关锅炉能效测试工作机构要加强测试人员培训,配备必要的锅炉能效测试设备、装置,有效提升锅炉能效测试机构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测试装备条件。

  

  (三)规范锅炉能效测试工作。

  

  总局将建立锅炉能效测试服务平台,逐步统一测试工作方法、标准、报告格式等内容。

  

  三、关于执行规范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

  

  1.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交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应当符合《锅炉节能规程》的相关要求。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对锅炉设计文件进行鉴定时,应当增加节能审查的内容。

  

  2.对于《锅炉节能规程》实施之前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的要求在原锅炉设计文件中增加锅炉节能设计的内容。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本企业生产情况,提前向原鉴定机构或备案机构提出增补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申请,以便鉴定机构及时安排审查工作;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锅炉设计文件的节能审查工作。

  

  3.2011年5月1日以后,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不得投入制造。

  

  (二)关于锅炉能效测试工作。

  

  1.锅炉能效测试机构。

  

  按照总局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要求,《锅炉节能规程》中已经确立了锅炉定型测试与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紧密结合的工作机制,为保证测试工作的公正性以及顺利开展,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工作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可由社会的或行业的专业能效测试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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