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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 本着相对集中、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工作主要由国家级和省级、副省级城市以及具有一定产业优势的地区和能力较强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申请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的机构应当按照《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资源条件》(见附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向总局特种设备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予以公布。业务分工如下: (1)对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35吨每小时(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46兆瓦(mw)的热水锅炉,其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暂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承担。 (2)对其他锅炉的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由总局确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另行公布)承担。 3.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机构。 申请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的机构,应当按照《关于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服务能力建设的通知》(质检特函〔2009〕93号)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向总局特种设备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予以公布。12月1日以后,未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能效测试机构,其锅炉能效测试结果不能作为符合《锅炉节能规程》要求的测试结果。 4.关于余热锅炉能效测试 对新生产和在用余热锅炉能效测试工作,待相关余热锅炉能效测试标准公布后,按标准进行测试。 5.测试工作要求。 各能效测试机构在开展锅炉能效测试工作中,应当加强与锅炉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联系,积极宣传锅炉能效测试的有关规定,规范有效地开展能效测试工作。 经测试,能效指标不符合《锅炉节能规程》要求或设计要求的各类锅炉,锅炉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提高。 6.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安排原则 鉴于在用工业锅炉数量较多,定期能效测试工作量较大,测试工作应当有序进行,对以下锅炉应予优先安排: (1)节能空间较大的燃煤工业锅炉; (2)2000年以前投用的各类工业锅炉; (3)2008年以后未按照总局或省级局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部署和要求进行过能效测试的各类锅炉; 各地可按照上述原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在用锅炉的能效测试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对实现我国经济社会节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质监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督促节能技术规范的顺利实施,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不断推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深入有效地开展。 附件: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资源条件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资源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为锅炉能效测试提供科学、客观、准确数据和高效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取得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并覆盖锅炉能效测试项目,计量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四)有专门的内设部门负责锅炉能效测试工作; (五)具有熟悉特种设备节能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人员,具备锅炉能效测试需要的相关仪器设备; (六)能够独立开展锅炉能效测试工作,出具测试报告,并能够对测试结果进行分析,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二、人员和设备条件 (一)测试人员 从事测试的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人员职称、专业要求如下: 1.锅炉(热能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含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2人,锅炉(热能工程)本科(中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2人; 2.锅炉(热能工程)专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环境或化学分析专业不得少于2人; 3.测试负责人能对锅炉运行状况、仪器设备、测试方法、测试环境和人员对检测结果的影响进行评定,能对测试数据进行分析处理。 (二)测试仪器设备 1.烟气测量 (1)便携式烟气分析仪2台套,测量o2、ro2的仪表精度不低于1.0级,测量co的仪表精度不低于5.0级; (2)烟气成分采集分析系统1台套;线性输出不低于±1%;重复性不低于±1%fs;检出限0.1ppm(需采用网格法布置测点的大型锅炉能效测试必备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