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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15年,全市规范、改造、提升规模养殖场250个(其中,170个生猪标准化示范场、10个奶牛标准化示范场、45个蛋鸡标准化示范场、15个肉鸡标准化示范场、10个肉牛标准化示范场)、养殖小区25个。 三、基本原则和场(区)标准 (一)基本原则 1.坚持规模化与标准化相结合。基础规模是前提,是必备条件;标准化是目标,是改造、提升、规范的主要内容。严格按照农业部的评定标准执行,逐步实现以规模化带动标准化,以标准化提升规模化。 2.坚持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相结合。改造、提升、规范的规模养殖场(区),硬件建设基本实现现代化、设施化,软件建设实现管理制度化、生产规范化,加快构建现代畜牧产业体系。 3.坚持培植典型与全面推进相结合。既要抓好规模养殖企业的改造、提升和规范,树立典型,又要通过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4.坚持标准化提升与长效监管相结合。规模养殖企业的改造、提升、规范工作,既要立足当前,全面落实标准化提升措施,力争取得阶段性创建成效;又要着眼长远,注重对标准化示范场的长效监管,确保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持续稳步发展。 (二)场(区)标准 1.规模养殖场标准是指生产管理规范、总体经营水平高、规模达到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或蛋禽存栏1万只以上、或肉禽年出栏30000只以上、或奶牛存栏200头以上、或肉牛年出栏500头以上、或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 2.养殖小区标准是指符合乡村建设规划和防疫条件,布局科学合理,实行统分结合经营模式,饲养畜禽品种统一,拥有10个独立养殖单元以上,生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或蛋禽存栏3万只以上、或肉禽年出栏5万只以上、或奶牛存栏300头以上、或肉牛年出栏500头以上、或肉羊年出栏1000只以上的相对封闭的养殖区域。 3.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占地面积20亩以上,投资100万元以上,标准化畜禽舍建设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4.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距铁路、公路、河流、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外;距离其它养殖场或养殖小区500米以外;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染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外。5.标准化养殖小区和养殖场在公共设施方面要求“三通”,即水通、电通、路通;在环保处理设施方面,要配套建设沼气工程或其它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达到粪污无害化处理标准,并且要求通过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6.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符合《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要求,并备案登记。 四、工作重点 (一)科学规划布局,指导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各县(市、区)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规模适度、人畜分离、管理规范、综合利用”的思路,大力推广退出散养、退出庭院、退出村庄和进入小区、进入规模、进入市场的“三退三进”的经验和做法,坚持发展规模养殖与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相结合、与实施沼气工程相结合、与龙头企业发展相结合、与畜牧业经济组织相结合,加快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各级畜牧部门要制定科学的规划和具体的建设方案,积极做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场址选择、圈舍设计、生产管理、品种引进、饲料供应、疫病防控、粪污处理等工作的指导,推行标准化养殖模式,搞好种养平衡,推进畜牧业生态养殖和清洁生产,实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建设标准,大力推行畜禽标准化生产。畜禽标准化生产,就是在场址布局、栏舍建设、生产设施配备、良种选择、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粪污处理等方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程序组织生产的过程。各县(市、区)畜牧部门要围绕重点环节,着力于标准的修订、实施与推广,达到“六化”,即: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和监管常态化。要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实现畜禽品种良种化;养殖场选址布局应科学合理,符合防疫要求,畜禽圈舍、饲养与环境控制设备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的需要,实现养殖设施化;落实畜禽养殖场和小区备案制度,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制和使用安全高效饲料,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实现生产规范化;完善防疫设施,健全防疫制度,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实现防疫制度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实现粪污处理无害化或资源化利用;依照《畜牧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畜禽养殖档案建立和畜禽标识使用实施有效监管,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监管常态化。全市要建立健全畜禽标准化生产体系,加强关键技术培训与指导,加快相关标准的推广应用步伐,着力提升畜禽标准化生产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