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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五级管理岗位,须在六级管理岗位上任职满两年以上; (2)六级管理岗位,须在七级管理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 3、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实行职(执)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须具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须在医师定期考核中考核合格。 2、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二级、三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三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五年以上; (2)五级、六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六级、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 (3)八级、九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九级、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 (4)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 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二级岗位原则上应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0年,三级岗位原则上应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五级岗位原则上应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6年,六级岗位原则上应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八级岗位原则上应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6年,九级岗位原则上应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十一级岗位原则上应在初级(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3、各单位要严格把握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管理工作。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应具备市规定的条件之一: (1)浙江省特级专家; (2)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3)在工程技术领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或技术创新,并有重要应用成效,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4)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取得重要研究成果或显著社会效益,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各单位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人选须报送市卫生局、人事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4、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及各级别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并符合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具体任职条件中应综合考虑各级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以及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并且要在各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其中高、中、初级内部最高等级的晋升条件要严格掌握,人员范围应控制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单位重点学科岗位,原则上应为各单位业务骨干、学科带头人,首次聘用时要适当控制最高等级人员的数量。人员首次入位既要控制在专业技术岗位各级结构比例控制数额内,又要符合首次入位条件。 5、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直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可参照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任职满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技术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任职满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技术工岗位。 获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名次或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证书的技术工,应聘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时,在下一级岗位工作的年限可放宽1至2年。 (五)特设岗位条件 单位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引进两院院士、省特级专家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和省级突出贡献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级人才工程人员、国家和省及宁波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员。 2、承担国家、省或本市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本单位现有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短期聘用的高层次人才。 3、其他确需设置的。 七、岗位设置程序及安排 各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初定于10月中旬启动,要求在12月底完成。 (一)组织动员。该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一是召开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会议,布置有关工作;二是各单位结合实际,开展对本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动员和部署;三是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准确的把握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抓住岗位设置工作的重点内容、重点环节,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为岗位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