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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制定方案。各单位根据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对单位的职责、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拟定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和岗位等级设置。以岗位满负荷工作量为基础划分岗位的职责范围,确定不同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和不同岗位之间及其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岗位设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拟设置岗位情况和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各单位在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时,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发扬民主,集体研究讨论,遇到问题和难以决策的事项,要沟通协调,未经上级核准的方案不得向外公布,更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三)方案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由本单位党政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按要求填报相关表格。首次岗位设置方案各单位于2010年11月25日前报市卫生局政治处。今后各单位岗位设置均要实行核准制度,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变更,须经卫生局审核并报批。 不担负领导职责的五、六级职员岗位设置由市卫生局统一调控。单位如需设置,需按规定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任)变动申报表》,经市卫生局审批,报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置。 各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1、单位分立、合并的; 2、根据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四)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规定,根据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单位党政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市卫生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五)编制岗位说明书。各单位须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拟设定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工作任务和要求、岗位等级、任职条件等主要内容,作为人员聘用和管理的主要依据。 (六)岗位聘用。各单位按照经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进入相应的岗位和等级,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同时,做好岗位聘用相关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兑现工资待遇。 (七)总结。12月中旬前,各单位将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和对策建议通过书面材料报市卫生局政治处。 八、岗位聘用 各单位应按照本方案和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遵循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新补充聘用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人员条件须符合事业单位人员准入的相关规定。在具体实施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本方案的基本任职条件。 (二)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工作需要在事业单位(含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确有专业技术背景,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能够完成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并且具有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按国家规定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职业资格),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但应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担负其他管理任务的职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已按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的,可保留原岗位等级待遇。 (三)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应具备任职岗位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其中,对于由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技术工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