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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制订的《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工作。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为加强我市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与管理,减少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56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近年来,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各级人民政府应引起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各级公安、卫生、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56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6〕81号)精神,加强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切实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治疗与管理。加大精神疾病的预防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精神疾病的认识。注意引导公众正确看待精神疾病,重视对精神疾病患者的人文关怀,逐步帮助他们回归并融入社会。 二、做好重性精神病人排查工作 (一)排查对象:重点掌握辖区内肇事肇祸、轻微滋事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等三类重性精神病人的情况。 1、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主要指触犯刑律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应予以行政拘留处罚,但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确认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重性精神病人。 2、轻微滋事精神病人主要指有扰乱秩序、扬言闹事等行为,尚不够行政拘留处罚的重性精神病人。 3、有潜在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主要指未有过肇事肇祸和轻微滋事行为但存在潜在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病人。 (二)排查方法: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通过医院收集提供、查阅资料、入户走访等方式,对辖区内的重性精神病人进行全面排查。要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病人排查工作长效机制,坚持重点时段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主动发现、全面掌握辖区内可能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排查工作要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1、公安部门要会同所在地乡镇、街道对排查出的重性精神病人逐人登记造册,填写《重性精神病人基本信息采集表》,及时将人员信息录入公安信息系统,确保相关数据准确详实,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卫生、民政部门要分别督促辖区所属的精神病院将就诊过的重性精神病人的名单提供给公安部门。 3、对上述三类病人要求在家属中确立监护人员,建立监护人、社区(村居)和公安三级监护措施,确保肇事肇祸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三、规范重性精神病人强制送诊工作 (一)强制送诊 1、对排查中发现的有肇事肇祸、轻微滋事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等三类重性精神病人,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公安、民政以及社区(村居)督促落实监护人将病人送往当地精神病院诊断治疗。 2、对现行的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公安部门接警后迅速出警,采取措施果断处置,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将肇事肇祸病人强制送往就近的精神病院进行诊治。 3、民政、公安和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秩序和社会形象的精神病人,有责任将其强制送往当地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进行强制诊断治疗和救助,没有民政部门精神病院的由当地卫生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进行强制诊断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