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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做好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实行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按照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本市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0年试点范围为浦东新区、松江区和奉贤区,以后逐步扩大试点。2011年底实现本市新农保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本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本市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本市新农保个人缴费档次调整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由区县政府(含乡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照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缴费标准,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新农保个人缴费档次的调整情况,制定缴费补贴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县政府(含乡镇)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规定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由区县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每年900元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除重残无业人员外)应当按照代缴标准的5%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每人每年代缴400元,其余代缴部分由区县财政支出。具体办法,由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建立个人账户 本市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区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每年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本市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老农保”)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