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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0]296号
【颁布时间】 2010-11-10
【实施时间】 2010-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7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市职工医疗保险“五统一”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医保诊疗项目库。按照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和人社厅文件对诊疗项目库进行完善、调整和新增。其中新增项目按照文件明确的基金结付等级维护入库。

  3.医保特殊医用材料库。申报单位:苏州市区市级以上公立医院和县级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申报时间:在每季度第2个月第2周第2个工作日集中受理申报一次。申报条件:凡属于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人社厅明确可以单独收费的特殊医用材料;同时已经国家、江苏省或苏州市政府采购中标、医院正式使用和临床确需使用价格就低原则的医用耗材。申报程序:市本级由市级以上公立医院医保办填写《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增补申报表》,签字盖章后直接报送苏州市人社局医保处,不得委托生产企业办理;各市(区)由两家以上公立医院医保办同时将《申报表》递交至本统筹地区人社局整理汇总,经分管局长签字后,于每季度第2个月第2周第2个工作日统一报苏州市人社局。所有申报材料经苏州市人社局审核通过后全市统一时间维护入库。

  (二)加快统一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统一内容包括门诊统筹、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待遇。

  1.门诊统筹。门诊统筹待遇按照市区标准统一,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累计自负600元、退休人员累计自负400元后,在职职工在2500元、退休人员在3000元以内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予以补助。在具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发生的门诊费用,补助比例提高20%。

  2.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慢性病项目。目前苏州市各统筹地区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慢性病项目共计36种。根据先易后难、以市本级待遇为统一标准的原则,对各地待遇相近的8个门诊特定项目(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精神病和家庭病床)按照市区待遇水平进行统一。

  3.住院待遇。住院待遇的统一指住院起付标准、住院结付比例和封顶限额的统一。各项待遇标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统一:在结算年度内,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职工按比例结付。

  参保职工住院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700元;县市(区)级医院、专科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4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300元,退休人员200元。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该院首次起付标准的50%;当年第三次(含)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职工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自负。

  参保职工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在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按结算年度累计分段结付。其中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参保职工在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结付95%,个人自负5%。上不封顶。(见附件2)

  (三)加快统一医疗救助办法。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苏府〔2008〕1号)要求,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整合部门资源,多渠道筹集救助基金,由人社部门扎口管理实施全过程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在2010年底前,统一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待遇标准。其中年度救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的运行情况确定。

  (四)加快统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要按照先易后难、创新发展的原则,分类型、分阶段,对苏州市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制度逐步统一。苏州市人社局负责对全市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参保人员转外和居外管理办法、定点单位考核、举报奖励办法等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定点单位管理办法、个人账户管理和门诊特定项目管理以及定点医院费用结算等管理制度,按照创新发展的原则,由各地积极探索创新,总结经验,逐步实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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