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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以及《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促进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协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实现较快发展,有效弥补了公办教育资源的不足,为提高教育普及水平、培养各类人才、深化教育改革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应当看到,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亟需完善,政策环境有待优化,民办教育依法管理需要加强。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研究解决。 (二)当前,我省正处在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关键时期。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促进教育公平;有利于创新教育竞争机制,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有利于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把发展民办教育列为重要职责,努力把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以提高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以创新教育体制、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增强教育活力为核心,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加教育选择机会、满足教育需求为目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完善民办学校管理机制,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四)总体目标。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民办教育发展目标要求得到全面落实,有利于教育发展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适宜教育发展的社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推动教育发展的活力得到充分释放,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全省民办教育的规模、质量和水平位居全国前列,培育一批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学校,打造江苏民办教育品牌,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五)基本原则。1.积极发展。制定并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2.创新发展。深化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增强办学活力。3.优质发展。加强民办学校内涵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形成办学特色。积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4.规范发展。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法人财产权,制定学校(院)章程,规范财务管理,探索民办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法,加强监管制度建设。5.科学发展。严格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标准,健全民办教育办学评价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民办教育风险防范机制。 三、落实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措施 (六)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充分发挥江苏民营经济优势,引导和推动民办教育发展,支持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教育。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公办民助、委托管理、合作办学等方式参与举办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支持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联合组建教育集团。鼓励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在土地划拨或出让、规划建设、金融税收、设置审批、项目申报和奖励评定等方面给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并在资金投入、设备添置、项目安排、人才引进、师资建设、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扶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