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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0]235号
【颁布时间】 2010-11-30
【实施时间】 2010-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9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0〕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拟制的《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加快城市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融资是指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投标或竞争性谈判协议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交)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bt融资方式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市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bt融资内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监理费用、前期工作费用等。

  

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根据市bt融资建设工作小组的部署要求,负责bt融资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会同相关单位督查项目建设、运作情况,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bt融资项目的概算、竣(交)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制订(审核)资金偿还计划,拨付回购资金等工作;

  

  (三)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审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bt融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项目业主的职责: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建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工可、规划、用地、环评等相关前期工作,负责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三)编制项目概算和竣(交)工财务决算,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经市财政局批复后,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确定项目实际总投资的依据;

  

  (四)组织bt投资人招标投标和谈判活动,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选择确定项目的监理单位;

  

  (六)监督bt投资人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

  

  (七)配合bt投资人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

  

  (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需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bt投资人的职责:

  

  (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资金足额、按时到位;

  

  (二)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

  

  (三)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和项目移交等各项工作;

  

  (四)为项目投资建设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或项目业主认可的其他履约担保形式,保证项目合同的正常履行;

  

  (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如有分包,承担总承包的职责;

  

  (六)接受项目业主、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审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七)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

  

  (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其他的有关工作。

  

三、bt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由项目业主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报市bt融资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项目,不得采取bt方式建设。

  

  第九条  bt融资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等;

  

  (二)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和投资总额;

  

  (三)建设期(包括工期)和工程质量等要求;

  

  (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内容及范围、评标办法与主要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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