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颁布时间】 2010-11-24
【实施时间】 2010-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8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的决定》(no:sc060185)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brbr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0年11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驻川部队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驻军选举产生。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县级和乡级换届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分别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七至十五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三至七人,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确定选举日期;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选举工作方案、预选办法、选举办法,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部署、宣传、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四)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六)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监制选票和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选举工作结束后,做好选票、统计报表和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作出选举工作的总结报告。”

  七、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街道和其他单位(包括较大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学校等)设立选举工作指导办公室,作为派出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的选举工作。选区可以设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必要时可以在选区内设选举指导站,指导选民小组工作。”

  八、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修改为:

  “(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