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委(经济信息化委)、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商务委、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科委: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商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科委制定了《上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并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监察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上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和用药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本市从2010年起开始逐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实行全市统一的网上集中公开采购、统一配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做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常运转。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体系。 二、工作方案 本方案所称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所属分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本方案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卫生部第69号令《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的药品(以下简称国家基本药物,请直接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下载全文)和《上海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2010版)内的药品(以下简称本市增补药物,具体品种见附件)。 (一)确定本市增补药物 本市增补药物遴选原则:根据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定位,符合常见病与多发病早期诊断、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稳定期维持治疗和晚期卧床病人临终关怀的需求;中西药并重;属于本市医保目录的药品。本市增补药物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的零差率销售等相关政策。 本市增补药物品种将根据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方案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方案 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只能在国家基本药物和本市增补药物的范围内配备使用药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使用的药品实施零差率销售。本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步实施以上配备使用方案。 2、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方案 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施零差率销售。中心村卫生室选择150种,一般村卫生室选择120种。供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药品范围将另行制定公布。 为确保本市基本药物制度的平稳实施和顺利衔接,本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全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结束后统一实施基本药物的零差率销售,具体时间由市卫生局另行通知。 本市零售药店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公布。 (三)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工作 1、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 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纳入政府主导、全市统一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管理。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传染病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外,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全市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实行网上集中公开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探索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基本药物采取量价挂钩的集中采购方式。具体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办法另行制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