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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
【发文字号】 沪水务[海洋][2010]80号
【颁布时间】 2010-12-09
【实施时间】 2010-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水务(海洋)〔2010〕80号)


  

  各区县水务局、建委、海洋局(办),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

  

  为认真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沪府办发〔2010〕25号),在当前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现就本市水务(海洋)系统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认识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规范执法,是切实规范政府执法行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避免或减少因行政争议引发的社会矛盾,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水务行政执法方面,随着水务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本市水务行政执法事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全市水务行政执法体系已基本建立,水务行政执法队伍已具规模,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必须认识到现阶段仍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如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尚不够完善,行政执法力度和规范化程度尚不平衡、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等等。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水务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对推动本市水务执法事业不断发展意义重大。

  

  自2009年初上海市海洋局与上海市水务局合署办公以来,本市涉海的五个区县(浦东新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县)均已成立了海洋局(办),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增配了人员编制,配给了一定力量,增强了海洋行政管理工作。2009年底,市一级专门海洋执法队伍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亦挂牌成立,但各区县海洋执法队伍还未建立,海洋执法能力与队伍建设与外省市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各海洋执法单位承担着规范海洋管理秩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大责任,在本市海洋执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之际,提出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对于强化海洋执法队伍建设、夯实发展基础、促进依法履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因此,各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简称各执法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

  

  二、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正确的执法理念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执法规范化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各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职权法定、程序正当、保护合法权利、教育指导为先、权责统一”等执法理念。通过这些执法理念的确立,促进执法观念转变,即从“重权力轻权利”向“尊崇合法权利”转变、从“重实体轻程序”向“实体程序并重”转变、从“重权轻责”向“权责统一”转变。

  

  全市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系统要注重培育执法文化,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行政执法培训,并将行政执法培训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开展。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应当定期举办培训班,开展基础法律知识和水务(海洋)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领取《行政执法证》,才能上岗;各执法单位应当制定详尽的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开展各种法制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和考试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各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做到行政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并及时将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及其调整情况向社会予以公告。

  

  委托执法的,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严禁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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