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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0]239号
【颁布时间】 2010-12-02
【实施时间】 2010-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2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二十六)《市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7〕78号)

  

  文中的“市经委”统一修改为“市经信委”。

  

  (二十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南京市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151号)

  

  文中的“市经委”统一修改为“市经信委”。

  

  (二十八)《市政府关于批转市经委等部门南京市节能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9〕143号)

  

  文中的“市经委”统一修改为“市经信委”。

  

  (二十九)《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89号)

  

  文中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市经信委”。

  

  (三十)《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动物诊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5号)

  

  删除第十九条。

  

  (三十一)《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努力支持和保障全市科学发展的若干国土资源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61号)

  

  删除第三条。

  

  (三十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79号)

  

  1、标题及文中的“市建委”统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第一点修改为:“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加强施工现场围挡管理,作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政府令的具体体现。各有关部门应在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分工协作,做好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及国有土地上依法实施的房屋拆除工程等施工现场围挡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市政养护、交通、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三十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四部门关于征收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141号)

  

  1、标题修改为:“《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征收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第二点修改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征收责任部门。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受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3、删除第七点、第九点。

  

  (三十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清欠办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51号)

  

  1、删除标题中的“(暂行)”。

  

  2、第三条修改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收缴、支付和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内做好施工企业民工工资的保障工作。”

  

  3、删除第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

  

  4、文中的“市建委”和“市建工局”统一修改为“市住建委”。

  

  (三十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73号)

  

  1、第三条修改为:“‘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在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进行,各有关区政府为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市委宣传部、市住建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旅游园林局、城市管理局、监察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公安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

  

  2、删除第十条中的:“《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的”。

  

  3、删除第十一条中的:“《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宁政发(2004)100号)及”。

  

  4、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城中村改造建设范围内的农民,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按改造当时时点适用的相关政策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六)《关于加强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统一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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