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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文中的“房产局”统一修改为“住建委”。 2、删除第五点第(三)项中的“建委”。 (四十九)《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局南京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8〕21号) 标题及文中的“市房产管理局”统一修改为“市住建委”。 (五十)《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8〕96号) 1、标题及文中的“市建委”、“南京市建设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市住建委”。 2、删除标题及文中的“市市政公用局”。 (五十一)《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发〔2008〕116号) 1、文中的“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统一修改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房产局”统一修改为“市住建委”。 2、《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3、删除《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第九款。 (五十二)《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9〕212号) 1、标题及文中的“市建委”统一修改为“市住建委”。 2、删除第一点第三款中的“市建工局和市市政公用局” (五十三)《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9〕248号) 1、标题及文中的“市房产管理局”统一修改为“市住建委”。 2、删除第四点第(三)项、第五点第(二)项。 (五十四)《关于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有关文化产业发展配套政策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96号) 文中的“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统一修改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经委”统一修改为“市经信委”。 废止《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 (五十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广电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动漫产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174号) 文中的“市广播电视局”统一修改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五十六)《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修订稿)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号) 文中的“市广播电视局”统一修改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五十七)《南京市临时占道早餐点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08〕147号) 1、删除第十一条中“市政公用局”。 2、删除第十三条中“市政公用局”。 3、第十四条中“市市政公用局”修改为“市城市管理局”。 4、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1、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市早餐点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区加强对早餐点的管理。牵头对早餐点设置的地点和经营设施进行审核,负责对早餐点管理工作的督查考核,组织联合执法,取缔非法占道早餐点。根据市临时占道早餐点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对符合标准的早餐点发放临时占道经营许可证。” 5、删除第十八条第六项。 上述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失效): (一)《市政府关于推进重点项目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1〕189号) (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67号) (三)《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电子、汽车、石化、钢铁、电力五大产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3〕123号) (四)《市政府关于加快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3〕182号) (五)《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与建设的意见》(宁政发〔2004〕147号) (六)《市政府批转市信用办关于全面推进我市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4〕197号) (七)《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0〕204号) (八)《市政府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0〕25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