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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文中的“市建工局”统一修改为“市住建委”。 2、第三点修改为:“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紧急通知》(宁机号38号)等文件要求和确定的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双清’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十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市财政局南京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77号) 1、标题及文中的“市市政公用局”统一修改为“市住建委”。 2、第一点“资金来源”中的“《南京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修改为“《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三十八)《市政府关于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62号) 文中的“市建委”和“市房产管理局”统一修改为“市住建委”。 (三十九)《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中低价商品房建设与销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7〕173号) 1、标题及文中的“市建委”统一修改为“市住建委”。 2、第八点“组织分工”修改为:“中低价商品房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在市‘三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管理。 市住建委负责研究制定全市中低价商品房各项具体政策和配套措施;调查并编制全市中低价商品房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房源调配供应及‘三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中低价商品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中低价商品房出让地块的储备及土地出让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中低价商品房项目选址、规划条件确定及设计方案审批,规划竣工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中低价商品房销售资金的监管。 市物价局负责中低价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核定、审批及监督。 市住建委、国土资源局负责中低价商品房产权登记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中低价商品房建设供应过程中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行政监督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中低价商品房建设相关费用及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四十)《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局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7〕188号) 标题及文中的“市房产局”、“市房产管理局”统一修改为“市住建委”;“区房产局”统一修改为“区建设局”。 (四十一)《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南京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191号) 1、标题及文中的“市建委”、“南京市建设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市住建委”。 2、删除第十六条。 (四十二)《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局市安监局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7〕247号) 标题及文中的“市房产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统一修改为“市住建委”。 (四十三)《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302号) 1、文中的“市房产局”统一修改为“市住建委”。 2、删除(十八)中的“建委”。 (四十四)《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天然气利用的指导意见》(宁政发〔2007〕305号) 1、文中的“市市政公用局”统一修改为“市住建委”。 2、删除第五点中的“市政公用”。 (四十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产局南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94号) 1、标题及文中的“市房产局”、“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统一修改为“市住建委”。 2、删除第二十条。 (四十六)《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168号) 1、文中的“房产局”统一修改为“住建委”。 2、删除第二十五条。 (四十七)《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市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和试行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2号) 标题及文中的“市建委”统一修改为“市住建委”。 (四十八)《市政府关于加快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8〕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