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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医政发[2010]114号
【颁布时间】 2010-12-30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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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收费管理系统接口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1.提供查询患者预交金费用功能。

  

  2.提供在开具医嘱或处方时,医嘱计费及查询相关费用的功能。

  

  第六十条  特定疾病病例(如传染病病例)信息上报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推荐的功能:

  

  提供与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数据对接,上报指定疾病病例信息的功能,接收指定疾病病例后,系统能够自动生成或录入病例有关信息,并上传到指定的机构。

  

  (二)可选的功能:

  

  提供根据患者诊断自动触发指定疾病病例信息上报界面的功能。

  

第二节 电子病历系统对接功能


  第六十一条  与区域医疗信息系统对接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推荐的功能:

  

  1.提供与区域医疗信息系统共享本系统电子病历的功能。

  

  2.提供公立医院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功能。

  

  第六十二条  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对接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推荐的功能:

  

  1.提供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共享本系统电子病历的功能。

  

  2.提供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对接,经授权后可以实时调用患者有关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

  

  第六十三条  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对接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推荐的功能:

  

  提供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对接,因医疗费用结算审核需求,经授权后可以定时调用本系统电子病历的功能。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订本辖区相关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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