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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十九条 收费管理系统接口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1.提供查询患者预交金费用功能。 2.提供在开具医嘱或处方时,医嘱计费及查询相关费用的功能。 第六十条 特定疾病病例(如传染病病例)信息上报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推荐的功能: 提供与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数据对接,上报指定疾病病例信息的功能,接收指定疾病病例后,系统能够自动生成或录入病例有关信息,并上传到指定的机构。 (二)可选的功能: 提供根据患者诊断自动触发指定疾病病例信息上报界面的功能。 第二节 电子病历系统对接功能 第六十一条 与区域医疗信息系统对接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推荐的功能: 1.提供与区域医疗信息系统共享本系统电子病历的功能。 2.提供公立医院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功能。 第六十二条 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对接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推荐的功能: 1.提供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共享本系统电子病历的功能。 2.提供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对接,经授权后可以实时调用患者有关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 第六十三条 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对接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推荐的功能: 提供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对接,因医疗费用结算审核需求,经授权后可以定时调用本系统电子病历的功能。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订本辖区相关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