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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周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周政[2010]71号
【颁布时间】 2010-12-30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2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周口市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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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职业培训,培训机构有针对性的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组织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强化职业技能操作训练,使参加培训的被征地农民至少掌握一项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被征地农民职业培训可按照城镇失业人员培训补助办法及标准予以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负担。

  

  四、社会保障

  

  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并结合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出台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和老年生活有保障的社会保障办法。

  

  (一)养老保障

  

  1、建立养老保障制度。城市规划区内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已在城镇集体企业就业和已转为城市户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和城市规划区内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时已满60周岁的人员,其养老保障缴费足额到位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被征地时已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满60周岁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被征地时不满16周岁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就业年龄后再根据就业状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如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积极组织其参保、续保。

  

  2、待遇水平和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障水平逐步调整提高。保障水平的确定和调整,由当地养老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所需缴纳资金,按领取标准计算,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障费。缴费标准随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水平调整后的保障水平确定缴费标准执行。调整后已参保人员不再补缴,新参保人员按调整后的保障水平缴费标准执行,缴费标准公式为:缴费标准=月领取标准×12个月×15年。

  

  3、缴费资金来源。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必须参加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负担比例为:政府承担缴费额的3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缴费额的40%,个人承担缴费额的30%。

  

  政府承担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不得从征地补偿中抵缴;个人及集体负担部分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费用中抵缴,征地补偿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补足。本意见实施前已被征地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已经发给集体和个人的,如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可按本意见执行,也可通过其他途径办法妥善解决。

  

  4、资金管理模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部分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用于参保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金发放;政府承担部分进入统筹账户,用于弥补个人账户支付缺口及风险调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领取标准调整提高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益共同解决,资金不足时由当地财政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养老保障待遇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当地财政弥补。随着就业状况的变化,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本金及收益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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