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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测绘局
【发文字号】 国测人发[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6-29
【实施时间】 2010-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6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测绘局关于开展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检查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关于开展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检查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测人发〔20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的鉴定质量和管理水平,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测绘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国测人字〔1997〕12号)和《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国测人字〔1999〕13号)有关要求,国家测绘局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检查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意义和目的

  

  组织开展鉴定站检查与评估工作,是进一步贯彻国家测绘局关于测绘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决定,落实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的重要举措。通过检查与评估,不断深化各有关单位对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督促各鉴定站进一步端正办站宗旨,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总结经验、寻找差距,加强管理、确保质量,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不断提升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水平和鉴定质量,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科学发展,更好地促进测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检查与评估范围

  

  检查与评估范围为经国家测绘局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建立的各鉴定站。

  

  三、主要内容

  

  检查与评估工作的内容主要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鉴定站建设与管理。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办公条件、鉴定场地、仪器设备、制度建设情况等。

  

  (二)鉴定站鉴定工作情况。包括鉴定计划、鉴定职业与等级、鉴定规模、鉴定来源、收费标准、技能竞赛、完成上级部门交办任务等。

  

  (三)鉴定站日常考务管理。包括发布鉴定公告、资格审查、试题使用、人员使用、考场纪律、成绩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

  

  (四)鉴定社会效果。包括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参加鉴定人员等各方面对鉴定工作的反映情况等。

  

  四、组织机构

  

  国家测绘局组织成立鉴定站检查与评估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审查上报材料、实地抽查部分鉴定站、研究提出评估等级等。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测绘局职业鉴定指导中心。

  

  五、工作安排

  

  检查与评估工作分自查、复查、抽查和评优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7月-8月)

  

  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所属鉴定站对照《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检查与评估表》(以下简称《检查与评估表》)开展自查。自查结束后,各鉴定站向所属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自查工作总结、整改方案和《检查与评估表》等,并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二)复查阶段(9月)

  

  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复查组,对所属鉴定站的鉴定质量和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于9月底前将自查工作总结、整改方案、复查工作报告、《检查与评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等报送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三)抽查阶段(10月-11月)

  

  评估委员会组成鉴定站检查与评估工作组,在全国范围内抽查部分鉴定站,重点抽查《检查与评估表》得分较高和存在突出问题的鉴定站。

  

  (四)评优阶段(12月)

  

  评估委员会根据检查情况对各鉴定站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的评估等级建议,报国家测绘局审定。对评估为优秀的鉴定站,授予“优秀鉴定站”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评估为不合格的鉴定站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撤消其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鉴定站检查与评估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组织落实好相关工作,确保检查与评估工作取得实效,并将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2010年7月底前报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二)上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检查与评估表》可从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www.sbsm.gov.cn)下载。为提高工作效率,请各地区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将相关文字材料发送电子邮件至评估委员会办公室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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