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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测绘局
【发文字号】 国测人发[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6-29
【实施时间】 2010-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6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测绘局关于开展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检查与评估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联 系 人:曾晨曦 苏晓庆

  

  联系电话:(010)88518539、68319803(兼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百胜村1号

  

  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邮政编码:100044

  

  电子信箱:chzyjn@sbsm.gov.cn

  

  附件:1.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检查与评估表

  

  2.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检查与评估表填写说明

  

  
国家测绘局人事司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

  鉴定站检查与评估表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填表时间:年 月 日

  

  

(一)

鉴定站名称

 

建站时间

 

批准文号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承建单位名称

 

站长姓名、所属部门

及联系方式

 

 

 

 

副站长姓名及联系方式

 

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已经开展鉴定的

职业类别和等级

 

鉴定场地面积

理论考试场地面积

 

技能考核场地面积

 

合 计

 

鉴定人数统计

参加鉴定人员数量

 

通过鉴定人员数量

 



  

  附件2: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检查与评估表填写说明

  


  一、鉴定站基本情况

  (一)“站长姓名、所属部门及联系方式”栏,填写站长的相关信息。

  (二)“副站长姓名及联系方式”栏,填写副站长的相关信息。

  (三)“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栏,填写其他业务人员的相关信息,包括考务人员、财务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等。

  (四)“已经开展鉴定的职业类别和等级”栏,填写所有开展过鉴定的职业类别和等级,例如:工程测量员(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五)“鉴定场地面积”栏,填写开展鉴定时的自有或租用场地面积,单位以平方米计。

  (六)“鉴定人数统计”栏,填写自开展鉴定工作以来的鉴定人数。

  二、鉴定站建设与管理

  (一)“办公条件”,评估鉴定站是否具备专用的固定办公地点和办公设备。其中,办公设备至少应包括电脑、打印机、文件柜、办公桌椅等。具备条件各得1分;不具备条件得0分。(备注:须提供2-3张办公地点和办公设备的照片)

  (二)“鉴定场地”,评估鉴定站是否具有满足鉴定工作要求的自有或租用的鉴定场地。其中,具有自有场地并能满足工作要求得2分,具有租用鉴定场所并能满足工作要求得1分,场地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得0分。(备注:须提供场地照片1-2张)

  (三)“仪器设备”,评估鉴定站是否具备满足鉴定工作要求的自有或租用的仪器设备。其中,具有自有仪器设备并能满足工作要求得2分,具有租用仪器设备并能满足工作要求得1分,仪器设备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得0分。(备注:须提供仪器设备清单)

  (四)“规章制度”,评估鉴定站规章制度的完备程度。共5项,具备一项得1分,不具备得0分。(备注:须提供该站所建立规章制度的清单及复印件)

  (五)“管理人员”,评估鉴定站是否具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共3项,具备一项得1分,不具备得0分。

  (六)“考评人员”,评估鉴定站考评人员管理情况。考评人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为3年,人数≥10得4分,10>人数≥6得2分,6>人数≥3得1分,人数<3得0分。理论知识考试时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得1分,技能操作考核时每组不少于3名考评人员得1分,反之得0分。实行考评员聘用制的得1分,实行考评员轮换制的得1分,未实行得0分。(备注:须提供在资格证卡有效期内的考评人员名单,含本人所在单位、职称或职业资格、考评职业类别、考评员证卡编号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鉴定工作情况

  (一)“鉴定计划”,评估鉴定站工作计划情况。每年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得1分,未制定得0分。每年计划顺利完成得1分,未完成得0分。

  (二)“鉴定职业”,评估鉴定站各职业鉴定情况。各职业均开展鉴定得4分,部分职业开展鉴定得2分,未开展鉴定得0分。

  (三)“鉴定等级”,评估鉴定站各等级鉴定情况。其中,开展4个等级鉴定得4分,开展3个等级鉴定得3分,开展2个等级鉴定得2分,开展1个等级鉴定得1分,未开展鉴定得0分。

  (四)“鉴定规模”,评估鉴定站参加鉴定人员数量情况。人数≥5000得10分, 5000>人数≥2000得7分,2000>人数≥500得5分,500>人数≥100得3分,人数<100得1分,未开展工作得0分。(备注:实际鉴定人数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五)“鉴定来源”,评估鉴定站参加鉴定人员来源情况。有来自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鉴定得1分,有来自企业单位的人员参加鉴定得1分,有来自院校学生参加鉴定得1分,没有得0分。

  (六)“收费标准”,评估鉴定站鉴定收费情况。按地方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得4分,否则得0分。(备注:须提供收费标准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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